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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诱惑 提升"鞍钢模式"克隆效应
发布时间: 2006年2月8日     人气: ℃   责任编辑: Admin

 

三大诱惑 提升"鞍钢模式"克隆效应

  亟待通过重组整体上市的A股公司由此打开想象空间
  ●股改使大股东增持有了空间
  ●曲线融资
  ●程序简单
  由于股改使大股东增持有了空间、曲线融资以及程序简单三大"诱惑",鞍钢模式的可复制性得以大大提升,这也许是旺气十足的狗年再融资首推鞍钢模式的一个原因。
  尽管定向增发并不算新鲜,但G鞍钢以29.6亿总股本、18亿多实际流通股(即不包括限售流通股)的底子,向大股东定向增发29.7亿股(已超过公司总股本),并且大股东全部以资产的形式配增这些股份,却依然能保持公司的上市地位,的确鲜见。
  当年,持有84.69%武钢股份国有法人股的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钢铁集团在2003年向武钢股份出售其钢铁主业资产,以实现武钢集团钢铁主业整体上市时,据悉就是因为如果不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增发,将可能威胁到武钢股份的上市地位,而放弃了纯粹定向增发的想法。
  可如今,G鞍钢却告诉人们可以有一种解决方法了。个中原因,是股权分置改革为有这种可能的公司带来了新的契机。在股改之前,G鞍钢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52%,股改之后,G鞍钢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为38.15%,这使得G鞍钢在新增股份完成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上升至69.11%(未考虑权证行权),依然远低于85%的警戒线。当然,该案中,G鞍钢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原本就比较低,但此案例至少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8%左右的下降幅度,无疑为更多的公司效仿鞍钢模式提供了空间。
  空间打开以后,该模式的另一个特点也显现了出来,这就是依然可以达到融资的效果。此次,G鞍钢的大股东虽然用资产换来的是上市公司的股权,但如今的股权已是可上市流通的流通股,大股东在一个可预见的未来可以随时变现,如果幸运的话,还有可能收获比出售价格更多的资金。
  当然,还有一点就是,如果达到这个结果的程序更为简捷的话,自然会大受欢迎。显然,此模式的程序是简捷的。首先,定向增发比公开增发程序简单、费用大降。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等;而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就省去了招股书等文件;其次,由于通过定向增发取得资产注入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通知》的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的界定,审核工作由重组审核委员会进行。
  不过,要想拷贝鞍钢模式有个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大股东必须有相当优质的资产才行。(记者 李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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