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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文财经 → 股市 → 热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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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亟待围堵资本外逃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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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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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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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钱"热涌离岸金融天堂
浩浩荡荡的外逃资金流中,不断闪现的是两类人的面孔:一些贪污腐败官员和民营企业主。他们利用离岸中心的便利条件,把国有资产和国内资金打往海外公司账号,非法转移到国外。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资本外逃问题重新露头,并在90年代后期达到了高峰。1987年~2002年中国资本外逃合计2766.6亿美元,比同期我国利用外债资金总额(1119.1亿美元)高出1.47倍,约占同期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4298.4亿美元)的64.4%。1998年,中国资本外逃规模平均估算为536.8亿美元,大大超过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55亿美元),当年中国资本外逃占GDP比重高达5.7%,甚至超出金融危机时期的墨西哥、韩国(约2.2%)一倍以上。
只是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在日趋强劲的人民币升值预期驱动下,变相资本内流大幅度增长,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上的"净误差与遗漏"项目才转为正数,资本外逃总体规模才趋向下降,但国内贪官污吏携资外逃现象仍呈上升趋势。在加勒比海上一个岛国,中资公司投资就占其财政收入的大半以上。
研究发现,"外流贿金"、离岸金融天堂中的中国资本往往不甘寂寞,以"外资"面目衣锦还乡。在中国资本外逃规模膨胀的同时,离岸金融中心对华账面直接投资迅速增长,增幅往往高达40.3%~180.9%,成为我国资本内流中的突出现象。在截至1999年的中国利用外资来源统计中,英属维尔京群岛位居第六,到2001年跃升为中国内地第二大外资来源地。2004年第一季度,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在中国外资来源地中分别排第二、第七、第九。离岸金融市场又称"境外市场",指经营非居民(即外国贷款人、投资者和外国借款人)之间融资业务的市场,它与经营居民与非居民之间金融业务的在岸金融市场相对。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内外混合型,如伦敦、香港;内外分离型,如新加坡、纽约、东京等;避税港型,如加勒比海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巴哈马,南太平洋的瑙鲁、西萨摩亚,英吉利海峡上的海峡群岛,以及地中海上的塞浦路斯岛。
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拥有大批注册金融机构和公司,这些公司通常称离岸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但这些机构通常并不在这里设立实体,实际业务都在母国进行,只是通过注册的机构在账簿上进行境内和境外交易,以享受该地区的税收优惠。
目前,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中国离岸公司也已经数以万计,其中不乏新浪、网易、金蝶、联通等知名公司。由于离岸金融中心统计数据和公司信息不透明,这些地区究竟有多少与中国有关的离岸公司,迄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公认的统计,不同来源的数字从1万多家到20多万家不等。
离岸公司:低成本中转贿金的奥秘
离岸金融中心对华直接投资账面统计数额、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中国企业、中国资本外逃规模在同一时期内迅速增长,并非偶然。这是因为不少离岸公司不仅充当了便利资本外逃的工具,而且充当了国内外逃资本返回国内投资的"中转站"。离岸公司之所以能够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他们享有信息披露要求极少、税负接近于零等优势,能够隐蔽资金流动的方向,并降低资本外逃的成本。
例如,资本外逃的重要方式之一是进出口伪报,即高报进口或低报出口,由于低报出口会损失出口退税收入,所以高报进口方式更为常见。通过高报进口,国外卖方账面利润大幅度增长,如果是在正常的国家,资本外逃的操纵者要为虚高的账面利润支付高额税收;但如果国外"卖方"是离岸公司,在这些号称"税收天堂"的离岸金融中心,其税率接近于零,除了注册费和年费之外几乎完全没有营业税和增值税,资本外逃的操纵者无须为虚高的账面利润"买单"。对于许多心怀叵测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经理和有关官员而言,借助离岸公司的信息不公开"优势",他们能够方便地将自己管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化公为私却不费分文。如果在这之后再以"外资"身份回国投资,不仅能够近水楼台先得月地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红利,还能享受国内给予外商的众多"超国民待遇"。至于国民的资本积累、国有资产、国家税收等等,在这个过程中大量流失。
遏制资本恶性"中转"迫在眉睫
离岸金融中心是交易费用低、灵活高效的金融中介,为企业在国际商海中搏击提供了有力的跳板。但目前这种资金流动对中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已经相当深刻并在继续扩散,在潜在风险全面爆发之前就防患于未然才是明智的选择。
目前,离岸金融中心对我国的最严峻挑战就是可能助长国有资产改制转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为此,政府应当整顿国有资产转让和改制工作,紧急制止各地政府发起的大规模国有资产"清退"运动;尽快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严厉制止国资转让和改制中的暗箱操作;制定完备的国有资产法。
从监管的角度,目前一是应改进对资本流动的监测,其要点是扩大监测的范围,将资本内流与资本外流、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体纳入监测范围。其中,内地外经贸和证券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实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的离岸公司尤其是同时在海外上市的公司纳入监管范围,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二是适度限制有关机构在内地开展离岸金融服务。三是加强对离岸公司投资企业的金融监管,防范其从境外转嫁金融风险。
从企业发展的角度,一要放松资本流动管制,方便企业跨国经营。一些企业之所以热衷于注册离岸公司,原因之一是借此规避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的某些过度管制措施。鉴于我国目前已经不存在外汇缺口,适度放松企业海外投资的外汇管制,满足企业的正当需求正当其时。二是取消对外资的过度优惠,实现内外资待遇平等。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动机之一是享受对外商的"超国民待遇"。三是改进税制,从根本上削弱企业向离岸金融中心迁移注册地的动机。如果改进税法,避免双重纳税,并实现行业税率与其国外主要竞争对手税率一致,就能够从根本上削弱企业外迁的动机。当我国制定政策限制离岸金融中心资本流动负面影响时,某些国家"财政倾销"式的引资政策可能导致投资转向,从而令我国受损。有鉴于此,我国应注意优先选择参与、发起国际社会强化离岸金融中心监管的集体行动而不是单独行动,以免本国蒙受损失而令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受益。特别要充分考虑离岸金融中心监管对我国特定地区的影响,因为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都是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仅香港股市上注册在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的公司就数以百计。(商务部研究院 梅新育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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